個人資隱私政策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三合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為聯繫及辦理下列事項,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一)辦理契約或類似契約履行事項,行政管理、資訊提供、商品銷售、金融交易授
   權、物流配送、廣告行銷、統計調查與分折、會員相關權益通知與服務、其它
   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其他含與本公司營業活動所
   需之特定目的內,和未來所有可能衍生之服務時,為作業必要運用您的資料。
(二)處理僅在上述特定目的內,於中華民國領域或其他為完成上述特定目的所
   需之地區,供本公司以合法合理方式利用及其相關事宜。

二、立同意書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使用:
(一)依前項所述事項,須要提供以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 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您的個人資料,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整時,本公司將無法提供您完善的服務。
(四) 本公司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並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使用期間
當您同意本公司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時,期間自您同意當日起至:
(一)您請求本公司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第1條所述目的不復存在之日。
(三)其他依法須保存之其現止。

四、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在蒐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時,得免為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為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事項。

五、當事人之權益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公司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公司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本公司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八、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本中心將會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公司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十、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公司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公司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三)本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其他法令所規定書面同意之方法。